集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其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未超过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风险管理程序,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应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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